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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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申请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申请事项的项目业主,申请事项应有合法的理由、明确的地点和施工期限,符合建设计划和规划。 2、设计、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公路设计、施工资质,设计、施工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涉路项目不危及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 3、涉路工程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4、应承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或改建。 |
申请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应当向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公路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涉路工程建设申请表(3份) 2、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立项文件复印件(3份) 3、申请人有效证明材料: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章)、法定代表人证明(含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含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 4、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附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各3份) 5、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各3份) 6、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各3份) 7、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公路经营企业出具的意见书。(3份) |
收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决定书送达---归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 1999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九条:进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