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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发布日期:2016-11-24 字体:[ ]


办理机构 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公路局窗口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3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公路管理机构制作《公路路政行政许可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地点 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公路局窗口,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1号
联系电话 0634—8890234
收费标准 该项不收费

办事指南


1、办理条件

申请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申请事项的项目业主,申请事项应有合法的理由、明确的地点和施工期限,符合建设计划和规划。
2、设计、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公路设计、施工资质,设计、施工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涉路项目不危及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
3、涉路工程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
4、应承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或改建。

2、所需申办材料

申请涉路工程建设许可,应当向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公路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涉路工程建设申请表(3份)
2、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立项文件复印件(3份)
3、申请人有效证明材料: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章)、法定代表人证明(含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含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
4、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附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各3份)
5、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各3份)
6、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各3份)
7、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公路经营企业出具的意见书。(3份)

3、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决定书送达---归档

4、我想了解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 1999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九条:进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5、我想下载表格

01涉路工程建设许可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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