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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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事项应有明确的地点和施工期限,应符合公路建设计划和规划。 2、设计、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设计、施工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并不危及其它公路设施的安全。 3、应符合《山东省公路系统公路标志和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要求,满足公路行车视线安全。 4、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事先征求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 5、应承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时无条件及时拆除或改建。 |
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应当向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公路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公路路政设置非公路标志申请书(3份) 2、申请人有效证明材料: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章)、法定代表人证明(含身份证复印件)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含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 3、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附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各3份)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3份) 5、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3份) 6、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公路经营企业出具的意见书(3份) |
收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决定书送达---归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 1999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第二十五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和经许可的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外,禁止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