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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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申请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公路建设、规划和管理的要求。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上级绿化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 3、不能影响公路“净化、绿化、美化”工作。 4、砍伐公路树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申请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向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公路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3份)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由更新采伐单位提出申请)(各3份) 三、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施工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各3份) 四、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3份) 五、更新补种方案或者代为补种协议(3份) 六、安全保障措施(3份) 七、施工安全承诺书(3份) |
1.《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六条:“需要更新采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 4.《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08年9月通过)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5.《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用地内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