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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核

发布日期:2016-11-28 字体:[ ]


办理机构 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公路局窗口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3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公路管理机构制作《公路路政行政许可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地点 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公路局窗口,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1号
联系电话 0634—8890234
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事指南


1、办理条件

申请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公路建设、规划和管理的要求。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上级绿化管理部门有关管理规定。
3、不能影响公路“净化、绿化、美化”工作。
4、砍伐公路树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所需申办材料

申请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向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公路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3份)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由更新采伐单位提出申请)(各3份)
三、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施工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各3份)
四、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各3份)
五、更新补种方案或者代为补种协议(3份)
六、安全保障措施(3份)
七、施工安全承诺书(3份)

3、办理流程

4、我想了解法律依据

1.《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十六条:“需要更新采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
4.《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08年9月通过)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5.《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用地内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5、我想下载表格

03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核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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