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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审批

发布日期:2016-11-30 字体:[ ]


办理机构 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公路局窗口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理期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3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办理地点 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公路局窗口,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1号
联系电话 0634—8890234
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事指南


1、办理条件

申请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事项应有明确的起讫地点和通行时间。
2、特殊机具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3、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技术状况满足特殊机具安全行驶需要。

2、所需申办材料

申请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许可,应当向公路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申请书(3份)
2.特殊机具所有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含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含身份证复印件)(各3份)
3. 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特殊机具行驶公路的通行方案及保护公路的措施(3份)

3、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决定书送达---归档

4、我想了解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通过, 1999年10月31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5、我想下载表格

05铁轮车行驶许可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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